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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时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登记承诺书格式文书、办理流程、事中事后核查办法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1-06-28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

        格式文书(示范文本):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

        3.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申请人已知悉《民法典》关于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遵守有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如存在污染、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企业设立登记时的申请人为企业出资人,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企业。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以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自行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提交包括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公序良俗,以及若存在污染环境、扰民、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情形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承诺。在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通过现场提交、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提交至各登记机关。

        2.受理与核准。登记机关经形式审查,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核准。

        事中事后核查办法

        依据《株洲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株政办发〔2020〕15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投诉、举报、抽查等情况,及时 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将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存在的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 息的联网交互共享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场主体及其登记申请人应依法承担虚假承诺和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及其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作出相应的信用承诺。对于违法违规及不规范的履行承诺行为,应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及时予以更正。对于拒不更正或者提交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依法予以公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